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具体包括:在交通运输行业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试验检测、工程咨询、工程招投标、交通附属工程、养护、工程机械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水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县以下(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基层和艰苦单位(不包括省市属国有企业)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六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条件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交通运输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存在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掌握本行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具备主持完成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过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撰写了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本行业全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技术人才取得业绩突出。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正式出版交通运输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1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的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完成(第6、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下达并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2.完成(前2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3.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完成(前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2项;或完成(前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4项。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7.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
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9.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交通运输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经业内3名及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8-15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掌握交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大型交通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较大技术难题。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造价、机械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交通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三)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省计划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专著、论文。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和技术骨干;或在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实例材料、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需由2名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除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的交流,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10名)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2.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3.完成(前7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完成(前3名)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上述专利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6.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7.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全省性或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3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4个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2个大型或3个中型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型或4个中型养护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8.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一级或2个二级重点货运场站、物流中心等规划建设;4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2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实验室整套设备安装调试;2个汽车运输企业方案设计;2个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和评估,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9.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2个大型或3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指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房建工程、交通绿化工程等,下同);5个大型或10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2个大型或3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机械管理工作;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表彰1次。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优秀。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主编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或作为合作人,在1部著作中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或译著达8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表本专业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5.对于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类奖励、发明创造等,但却是解决了本行业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在职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或省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6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7-16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能够掌握并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能够完成日常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提供本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掌握运用一门外语,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一)参与完成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地方标准1项。
(二)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三)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五)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全省性或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2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的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2个项目试验检测或2个项目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型或4个中型养护工程项目,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六)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汽车总成大修、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1个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1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安装调试;1个大件货物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1个二级重点货运场站、物流中心;2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项目,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七)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大型或2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项目管理;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机械管理;3项大型或5项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八)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区、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次。
(九)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厅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十)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十一)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十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工程师水平推荐意见)。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2项,每项业绩均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交通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项目等级以行业标准划分为准。公路工程项目等级参照《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见附件)。其中,重点交通工程项目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三级及以上旅游公路,一级客货运输场站(枢纽),及水运航道建设工程。
第五十二条 主持一般指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2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一般指排名前5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驻地高监等,国家高速和省级高速等特大工程项目中技术骨干还包括施工现场、设备材料、路基、桥梁、隧道等分项负责人(以分工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⑴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10KM以上的路基工程 | ⑴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KM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 | 其他为小型 |
⑵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 ⑵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公路路面10万平米以上; | 其他为小型 |
⑶桥梁工程:单座桥长≥500M或单跨≥150M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 ⑶桥梁工程:单座桥长≥100M或单跨≥30M的大桥; | 其他为小型 |
⑷隧道工程:单洞长100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⑷隧道工程:单洞长15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⑸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 ⑸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1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的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⑹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⑹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单个系统工程且公路里程≥4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8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M特大桥且工程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⑺养护工程:工程合同额3000万以上 | ⑺养护工程: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之间。 | 其他为小型 |
⑻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⑻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其他为小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