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投资生产的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省际间协同联动监管机制的建立与落实。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生产的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负责本市域内所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范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被许可使用人负责本单位所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保管、使用、销毁,须严格遵守申请与审批流程、规范保管与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指定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地信中心”)负责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并委托省地信中心提供经审批同意使用的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省地信中心应制定和完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设施和环境,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市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的共享和统筹利用。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第十条 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向省自然资源厅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四章 成果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见附件4),申请人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下载或政务服务大厅获取。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情况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为外地单位的,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二)属于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属于军队单位的,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军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团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尚未建立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提供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纸质申请材料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非申请经办人领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被许可使用人应成立保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组织开展保密学习培训。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单位内部人员使(借)用、归还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须按“管”“用”分开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后个人不得留存。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须按“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进行管理,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合理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授权进入的涉密人员应采用钥匙、门禁卡、生物特征鉴别等方式进入,非授权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有专人接送和全程陪同,严禁将手机等便携电子设备带入。
(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使用符合保密标准的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安装经国家测评批准使用的“三合一”防护产品和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涉密计算机、打印机、载体等涉密设备应粘贴密级标识,标识内容规范完整。涉密设备不得具有无线传输功能,严禁低密级计算机处理高密级信息。
(六)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规定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存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七)被许可使用人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被许可使用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八)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七章 成果销毁
第十八条 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经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严格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后通过“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甘肃)”在线核销服务系统或前往成果提供单位核实销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销尽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果保管单位应采用数字水印、访问权限控制、非法联网报警等必要技术手段,加强地理信息安全防护,实现可信分发、可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人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的,在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报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属于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和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
第二十五条 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范围。对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和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提供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运用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