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原则,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审批、整体验收和成效评估等。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开展项目阶段性检查、整体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审核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管理县域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负责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县域内的项目和资金整合,分年度核算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阶段性验收、整体验收的自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和资金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包含选址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 选址申报
第六条 结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七条 有意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乡镇可积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申报情况科学确定实施单元。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空间布局优化、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建设用地腾挪盘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潜力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区域;
2.资源禀赋好,产业优势强和产业对项目的实施支持力度明显的区域;
3.所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较强的资金保障、组织协调、基层治理能力和当地群众拥护支持的区域。
4.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单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选址建议书要达到预可研深度。
第十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选址建议书。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选址建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级上报的项目选址建议书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专家通过评审后,纳入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储备项目库。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按实施单元共同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以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县域统筹谋划的基础上,以满足底线要求为前提,以功能利用为导向,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标准、具体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内容、成果和格式要求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图数一致;
2.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布局等各类乡村建设行动,分区分类安排子项目,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总图;
3.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
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5.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的,将调整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形成专章;
6.明确各子项目资金落实途径,资金投入和产出平衡;
7.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原则上应在全域实施范围内实现平衡,确因自然禀赋和地理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
8.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特色文化保护和乡村风貌传承要求;
9.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逐级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的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实施单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涉及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实施方案开展论证审查工作,重点对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处室局和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周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各类子项目,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搭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运营和管理平台,有序引导村民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职责明晰、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统一进行工程设计,整体推进项目实施。实施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行业规范。
第二十条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整治难以按实施方案完成的,可进行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调整应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体目标不降低、底线思维不突破”的要求进行。
1.不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由子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变更,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执行;
3.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范围调整、实施期限延长和项目撤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或撤销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和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中,对于当地群众可直接参与的,应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实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子项目验收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子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验。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验收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子项目验收,并组织开展验收报批、数据库更新、地类变更等手续,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项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更新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实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和子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开展自验并形成整体自验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
第二十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初验,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初验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最终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重点对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空间布局有优化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开展成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子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权属变更、明确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充分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资金、金融性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新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各类指标交易规则,优先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开展交易,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省级其他部门优先在整治区内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绿化、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文旅康养、产业导入等项目。
第三十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子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相应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
第七章 监督监管
第三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在省级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监管,跟进整体实施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子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明显政策执行偏差的,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实施中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村庄应按规定调出整治区域。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虚列项目成果、虚报补充耕地或腾退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违规变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造成恶劣影响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年度核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核算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形成年度核算复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档案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在子项目验收后将子项目档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电子化档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 PDF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