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将严格执行本项目的监理程序,进行现场监理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及计量工作,负责准备和实施各项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合同工程得到有效监理,协助总监办处理承包商支付事宜,做好项目帐目记录,审查和洽谈重大变更合同单价和索赔要求,编写记录月报,审查承包商提交的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合同单价、增补工程量清单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报总监办审批后执行,定期向总监办提供有关数据。
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编制监理工作细则;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场地交验及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复测成果;
4、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商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试验人员的资质;初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8、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和其它应妥善保管的一切资料;
9、审批承包商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0、审查承包商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1、审批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2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3、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商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商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商实施;
14、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5、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25、对承包商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商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监督承包商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0、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4、审核签署承包商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总监办审核;
35、参与业主与承包商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
36、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7、协助业主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和拆迁工作计划;
38、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高级驻地)工程质量终生(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责任制。
第四章 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一、质量监理的依据:
1、合同条件:所有质量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2、设计图纸:所有工程应与设计图纸符合,并符合设计变更与修改要求;
3、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国际或国内公认的优良工作品质;
4、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他标准。
二、质量监理的任务 :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商提交使用的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及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质量监理工作程序
一、质量控制检查程序:
1、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开工前,承包商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高级驻地办、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令其暂停施工。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2)、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7)、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2、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1)、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向承包商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商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商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承包商应根据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商应返工复测。
3、中间检查:
1)、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商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高级驻地办,以便高级驻地办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检查程序:
(1)、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商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
(2)、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若不合格,用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承包商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
(4)、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
质量检查程序详见 质量检查程序框图。
3)、中间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1)、旁站: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原则上采取旁站监督,尤其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更要加强监督,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旁站过程中作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及监理日志,工地各级监理人员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2)、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由承包商进行,但必须有现场监理人员在场,试验记录有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有效,必要时,监理人员自行检查。对于由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在技术性能上必须满足本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监理人员有权暂停使用;
(3)、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移等项目测量。一般性的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商进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方可有效。关键性的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自行测量。
4、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说明承包商所进行的分项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了有关质量检验的文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后续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分项工程计量、签发分项工程计量证书的基础。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由下列文件(及附件)组成:
1)、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表;
3)、与分项工程有关的工序质量检验单、材料试验表;
4)、现场监理日志表及日报表;
5)、工作指示单;
6)、工地会议纪要;
7)、开工申请单;
8)、工程变更令(对变更工程而言);
9)、分项工程完工图纸;
10)、其它。
5、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完工:
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即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形成分项工程完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工程完工文件。
二、质量缺陷处理: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商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商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处理。
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使能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商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级驻地办;
2)、高级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商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级驻地办,并抄送有关各方;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高级驻地办;
5)、高级驻地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四、监理试验工作程序:
1、驻地试验的工作程序:
1)、原材料的试验程序:
承包商提交开工报告后,驻地监理员检查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并抽样检查或取样送检。驻地监理员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抽检或送检后应填写材料试验报告单。若发现原材料不合格,驻地监理员要及时向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反映并通知承包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原材料的试验程序见图
2)、现场监测试验程序:
施工前驻地监理员与承包商试验员按规范确定监测项目,施工中共同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或驻地监理员旁站承包商的试验过程,检查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抽查频率对现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填入质量检验单,对无条件做的项目送指定试验室。施工中驻地监理员重点检查工程的关键部位。
监理员应将抽查情况和旁站监督情况及时报送监理处,以备抽查。
3)、分项工程检验程序: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实验室应根据旁站监督的资料以及承包商原始试验记录,在驻地监理员的监督下,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承包商,并报送监理处。分项工程检验程序见图
第三节 监理工作细则
一、监理准则:
1、监理人员必须熟悉设计图,在施工前应将检查部位的质量要求、隐蔽检查的内容、数据、标注在施工图中(设计变更应有设计书面修改通知,并经监理处、总监办、业主审定),严格按设计及现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检查和隐蔽验收。
2、承包商根据施工段的划分,将质量检查进行分区。承包商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监理复检。监理复检前,承包商必须同时出具该区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和质量自检记录给监理核定,自检记录与实物不符,待承包商整改合格后,再次通知监理进行核定。
3、施工中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驻地监理员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商整改,并上报监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