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订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具体包括: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文、水土保持等有关基础理论、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咨询以及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文、水土保持等规划、勘测、工程设计、概算、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测量、设备安装、机电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抗旱防汛、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河湖管理、水文、水环境监测、水资源、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利信息化、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次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及经批准的省市属艰苦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及艰苦单位有效。鼓励基层或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条件标准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水利技术咨询、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独立开展本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发明创造的能力及成果。
(四)全面、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负责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1篇。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条件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主持(前5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获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标准条件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2.主持(前2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大型项目水利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工程建设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等2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鉴定、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4.完成(前4名)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 次。
8.获市厅级表彰2次。
9.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高级专家签 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0.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5-11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水利工程技术实践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重要技术问题,并能用于实践。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及以上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中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省、市直属单位及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除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6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 名)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 项业绩。
4.其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业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不少于1项,或小型项目不少于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3.主持(前2名)编写的全省行业标准或技术标准等1项并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布实施;作为前2名编写人员,编写的环境评价、水保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采用,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以上;作为前2名编写人员,编制的标书被省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3项及以上。
5.主持(前2名)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2项。
6.主持(前2名)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2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或批准实施。
7.作为项目经理或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8.主持(前2名)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工作2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用。
9.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0.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1.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12.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4.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6.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水利工程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9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0-17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较熟练进行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中小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小型工程及以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
(二)参与中小型以上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小型工程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参与水利科研、技术推广、水利管理、抗旱防汛、河湖管理、农田水利、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站网运行及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中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要提供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技术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6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前2名)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加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至少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或作为前3名技术人员参加过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3.参加完成的水利科研、专业规划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测等成果报告,大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4.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程、行业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任意2项,并被主管部门颁布采用;编写的环境评价、水保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任意2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5.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标书等被采用,大中型工程1项或小型2项。
6.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县级及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1项。
7.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水利工程检测2项,通过验收或阶段性验收。
8.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工作任意2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用。
9.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任意2项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0.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灌区的年度用水管理计划的制定、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实施小型以上水库的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工作5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11.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14.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5.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 1 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五十一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部2017年颁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标准规定水利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附件1)。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五十二条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主持、参与的项目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主持、参与的项目应有相应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改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水利厅印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条件》(甘人职〔200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利工程等分表
工程等别 | 工程 规模 | 水库总 库容(108m3) | 防洪 | 治涝 | 灌溉 | 供水 | 发电 | |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 保护 农田 (104亩) | 治涝 面积(104亩) | 灌溉 面积(104亩) | 供水 对象 重要性 | 装机 容量(104KW) | |||
Ⅰ | 大⑴型 | ≥10 | 特别重要 | ≥500 | ≥200 | ≥150 | 特别重要 | ≥120 |
Ⅱ | 大⑵型 | 10~1.0 | 重要 | 500~100 | 200~60 | 150~50 | 重要 | 120~30 |
Ⅲ | 中型 | 1.0~0.10 | 中等 | 100~30 | 60~15 | 50~5 | 中等 | 30~5 |
Ⅳ | 小⑴型 | 0.10~0.01 | 一般 | 30~5 | 15~3 | 5~0.5 | 一般 | 5~1 |
Ⅴ | 小⑵型 | 0.01~0.001 | <5 | <3 | <0.5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