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本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高级、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地质勘查专业包括以下专业:
(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 专业;
(六)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
第七条 对基层和艰苦行业单位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审的职称在全省基层或艰苦条件范围有效,条件另行制定。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做出贡献人才、做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条件范围有效职称。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地质勘查、测绘工程、采矿、土地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测绘工程、采矿、土地工程领域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技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报告,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政策法规,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科研创新能力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四)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1)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发现鉴定出2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种国内紧缺矿种普查报告;或发现提交1处大型矿床或2处中型矿床,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主持累计完成6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或地籍测绘、或土地信息(遥感)采集、或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主持完成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4.主持完成2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个大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天、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6.主持完成2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绘、可研、设计、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主持完成2个大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任务、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任务之一的全过程,或2个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8.主持完成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9.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并作为该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质实验、探工、测绘等辅助专业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2项国家部委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提交了本专业工作成果报告,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了1份以上本专业领域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采纳或获国家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
1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帐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帐1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2.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的佐证依据。
13.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2名)1次;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
14.本人完成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6.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了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8.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9.获市厅级表彰2次。
20.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3项至少达到1项,并可累计计算;第14-20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负责工程问题和技术难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科研创新能力较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主持完成(前3名)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完成(前4名)省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3名,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1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2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绘、可研、设计、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任务之一的全过程,或1个甲级或2个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6.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8.作为前3名完成人,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个新的含矿层位、或矿床类型、或成矿区带;或发现提交1种省内急缺矿种普查报告;或发现提交1处中型或2处小型矿床;或发现提交2处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9.作为前3名完成人,累计完成3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或地籍测绘、或土地信息(遥感)采集、或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并作为该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质实验、探工、测绘等辅助专业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部委下达的或2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4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提交了本专业工作成果报告,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帐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2.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的佐证依据。
13.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2次或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4.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了1份本专业领域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党委政府采纳,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
15.本人完成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专业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7.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了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8.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9.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2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21.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4项至少达到1项,并可累计计算;第15-21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大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具有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的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能够独立完成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
(三)具有参与本单位专业建设相关研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四)具有参与完成工程技术项目技术引进、研制、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五)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完成(定额内完成人,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1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2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列重大项目或2个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绘、可研、设计、检测、监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竣工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山矿床、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任务之一的全过程,或完成(定额内完成人)1个甲级或2个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个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6.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或完成(前3名)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的一个专业分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8.完成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帐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9.作为定额内完成人,累计完成2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土地信息(遥感)采集、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或发现提交1个新的含矿层位、或矿床类型、或成矿区带;或发现1种省内急缺矿种普查报告;或发现提交1处以上小型矿床;或发现提交1处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1项。
12.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3.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5.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2项至少达到1项,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3-15项,每项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或所学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市、区)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一条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完成人排名认定,以通过评审鉴定验收时的材料中,完成人署名排序为据。
(二)矿床规模分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件执行。
(三)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分类:根据住建部《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的规定执行。
(四)探矿工程项目规模分类:总投资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1500万元为中型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规模分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六)艰苦条件单位:按照《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规定,我省职称评审中的“艰苦单位”包括省市属矿山、井下、野外、森林等单位,人员对象是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艰苦条件单位的确定以省级、市州人社部门批复明确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2年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2〕9号)、《甘肃省地质勘查及测绘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2〕12号),2007年制定的《甘肃省采矿专业和土地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人职〔2007〕24号)、《甘肃省采矿专业和土地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国土资发〔2007〕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