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培训,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监管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已于2017年3月1日起通过监管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监理企业资质已于2017年6月起通过监管平台开始试运行受理,8月1日起在监管平台正式受理,未通过监管平台行政审批系统办理的企业资质,一经发现将予以撤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数据上报的质量,对企业在监管平台中上报的相关数据和申办的业务要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各企业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上报的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记入不良记录,影响恶劣的同时在资质申请和其它业务的办理给予限制。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区内施工、监理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的补录,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办法,严格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加快入库进度,防止虚假信息进入全国平台。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接收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入全国平台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有关企业要准确全面的补录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信息,在建或未竣工的工程项目不得补录,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项目信息和涉密工程信息,暂不进行补录;不得仅补录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原三级建造师中标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得录入。补录期间,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和相关施工图纸的扫描件可暂不上传。省外建筑企业在甘肃境内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
五、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加强责任心,充分利用监管平台发挥最大的监管效能,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相关工作,同时要保证数据的安全,不得向无关部门和人员泄露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确保全国平台与省监管平台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进行约谈和通报。请各市州分别于9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三、四季度的监管平台建设的推进工作和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的进展情况报省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建筑业管理处 0931-4609709(施工)
工程建设管理处 0931-4609729(监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0日